上诉人余菊荣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被上诉人新疆维吾**************、被上诉人天山区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10时50分许,余**作为欧优力汽车养护中心职员,驾驶新****10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大湾南路特警八支队门前路段由南向西转弯时被机动车追尾。随后,余**驾驶的车辆碰撞特警八支队门前栏杆、隔离墩及伸缩门,并驶入特警八支队大门内。车辆进入大门后,余**遭受枪击伤害。2014年12月22日,余**向乌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乌市人社局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受理通知,于2015年11月9日向欧优力汽车养护中心送达限期举证通知。2015年11月11日,欧优力汽车养护中心向乌...(本文书还有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