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为查清事实,本院依法追加泉州市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再次于2023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赔偿方**各项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共计94448.4元。2.判令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方**主张若本院认为谢**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泉州市某*********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6日3时30分许,案外人魏*庚酒后在泉州市南环路水果批发市场大棚下,因为赌博事项与案外人陆某送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殴打。之后市场保安队长谢**到场,也与魏*庚发生相互殴打行为。在殴打过程中,方**赶到现场口头劝架,可方**在一旁口头劝阻时,谢**却突然出现在方**前面,不分青红皂白突然一把用左手抓住方**身体,同时右手用力猛地劲推和击打方**左胸,当即就致使方**趔赳失去重心,往后倒地摔倒,造成方**手臂骨折等伤害,经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伤情鉴定【泉公鲤鉴告字(2020)第****号】,方**所受伤害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谢**应当对方**所受伤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9月27日-9月29日,方**在福建省泉州市某某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诊断为:右侧...(本文书还有5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