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9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蒋**,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2800万债权本金及利息6501369元合法有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的七笔转款因备注为吴*梅做账转账的转款,不能证明为履行2014年11月10日的借款协议而向吴*梅支付的出借款项,完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上诉人转款是事实,被上诉人收到款项也是事实,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此写下的借款协议,更能证明借款事...(本文书还有4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