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谢*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6年1月26日,被告谢*驾驶粤s******号小轿车沿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自东往西行驶,行至西外街水映名城徐爱奇艺地段时,将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邵公交大认字(2016)第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郭**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邵阳市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二人陪护,共花费医疗费100149.1元,后经邵阳市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十级伤残,护理100天,后续治疗费2800元,被告谢*支付门诊治疗...(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