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讷河市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毛**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工程款322,96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关于高*公司会计入账票据问题。高*公司会计的票据是收据,不是毛**起诉用的欠据,且没有高*签字,高*虽自认签字了,但根据账本内的票据看,是没有高*签字的,故应以书面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以公司陈述认定案件事实。收据入账既未经高*同意,也未经毛**同意。该入账行为对高*公司、毛**、王**没有约束力,且该收据在再审前已由高*公司会计进行了订正,已从高*公司财务账面中冲出。从财会角度讲,高*公司已不存在毛**这笔应付款。二、王**将收据改为欠据说明其认可偿还此款。三、债权转让未成立。案涉款项入高*公司账未经毛**同意...(本文书还有4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