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本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扣除疫情防控期间、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作分成租金158,4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原告与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合同书》,原告租赁该公司位于鹿州监狱的82亩耕地,租期为8年。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其租赁某公司位于鹿州监狱的耕地以合作经营方式给被告种植甘蔗,面积为72亩,期限为8年,即2015年3月21日起到2023年3月22日止,生产成果分成每年结算一次,被告每年3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每亩1,100元租金分成,每年租金分成共计79,200元。若有一方违约,则支付...(本文书还有3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