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日期2023年8月14日开庭日期2023年8月18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依据赛检刑诉〔202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查明事实2023年7月27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杨**酒后驾驶蒙aq××**的白色越野车沿呼和浩特市机场边防检查站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检东道口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检验,被告人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53.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交通巡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承担此次事故...(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