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日期2023年6月20日开庭日期2023年6月21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依据赛检刑诉〔202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张**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张**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结合被告人张**在单位及平时的表现,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2023年04月07日22时26分,被告人张**酒后驾驶蒙f*****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本文书还有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