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日期2023年6月19日开庭日期2023年6月21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依据赛检刑诉〔202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樊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查明事实2023年04月14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樊某酒后驾驶蒙ab××**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水上公园北街交叉路口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02.15mg/1...(本文书还有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