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日期2023年6月6日开庭日期2023年6月12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依据赛检刑诉〔202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查明事实2023年04月21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依*酒后驾驶蒙a2××**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法官学院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依*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03.55mg...(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