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联合保险)、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联合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7026.76元(医疗费:78621.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就餐费用1485元、护理费11520元、交通费3844.39元、鉴定费2800元、残疾赔偿金82556元、精神抚恤金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驾驶冀bs****小型客汽车,在...(本文书还有2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