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渝仲字第****号裁决书,裁决金某甲甲公司向申请人某某公司支付制作费、受理费、律师费、仲裁费70051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某公司向该院申请追加某乙影业公司、某甲影业公司、某戊公司为被执行人。该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冀10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深圳市某甲影业有限公司、某某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一毛某某有限公司人民币700519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金某甲甲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深圳市某甲影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2017年11月...(本文书还有3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