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一、就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二、实验小学具有过错。其没能在课间对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学校没有过错是错误的,保险公司主张学校尽到了管理责任没有依据。三、讷河市教育局系投保人,实验小学系被保险人,涉案的学生均是实验小学的在校学生,根据责任险的特点,该学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作为被保险人的成员,出险符合校方责任险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四、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受伤过程是由另外两名小学生造成的。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实验小学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应予以维持。
周**、周**辩称,一、通过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周**与王**无肢体接触,不应承担任...(本文书还有2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