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镇江市某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镇江市某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廊坊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市某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存在认知错误。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完整的质押借款合同和银行转账凭证,一审法院错误地认为上诉人与前手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是民间贴现行为。一审法院对合法持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质押贷款业务行为区别于票据贴现行为认知不足。二、一审判决违背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押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案涉汇票是为了贷款而质押给上诉人的,足以证明上诉人是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本文书还有4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