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孟*、苗**、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10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上诉人苗**及冯**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与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在合同签订当日及次日即付清全部购房款,冯**亦将房屋交付方**居住。双方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过程中房屋被查封,方**对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无任何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方**对登记在冯**名下的涉案房屋享...(本文书还有3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