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宗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妥宗义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妥宗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本文书还有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