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3年2月22日,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宁价认字[2023]66号《关于对天梭牌男士手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表价值为4795元。2023年1月8日被害人相某出具谅解书,对王*贤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王*贤系自首的意见。经查,案发后办案...(本文书还有4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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