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日期2023年10月27日开庭日期2023年10月30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依据赛检刑诉〔2023〕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张**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4.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查明事实2023年02月06日05时12分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蒙an××**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乌兰察布西街交叉路口东口处时,因操作不当与该处道路中心金属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张**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本文书还有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