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1诉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二人民医院(第二医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1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第二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第二医院、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6653.48元(医疗费211388.42元;护理费156.68元/日×150日=23502.00元;营养费30元/日×60日=1800.00元;伤残赔偿金35646.00元/年×20年×11%=78421.2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鉴定费10400.00元。合计:355511.62元×30%=106653.4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9月8日晚6时许,陈*1在学校自服鼠药,老师发现后,由老师带去...(本文书还有3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