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盛汽修与被告扎西尼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于2023年8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向巴群措独任审理,并于同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盛汽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扎西尼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盛汽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修理费1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修车产生的修车费为18,000元,被告写下欠条,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实属无奈,为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公正判决。
被告扎西尼玛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在原告处修理车辆并产...(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