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加永群培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复印件)、保证书(原件)、电话录音。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7日被告加永群培从原告白玛洛丹处赊购旧家具共计51,500元,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并保证于2020年3月27日之内付清,后被告未在保证时间内付款,原告于被告多次联系后于2022年1月7日被告再一次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该款在2022年8...(本文书还有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