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当金1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当金全部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个月的典当综合费用10530元、利息117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房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被告以房屋向原告抵押典当借款130000元,典当期限自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3510元,典当期限内利息为每月390元,并约定被告如未按期还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并约定原告实现债...(本文书还有3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