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合肥公司书面陈述意见,吴**本案诉请金额加上前诉判决金额,合计总金额未达到亚太合肥公司保单约定的免赔额120万元,故亚太合肥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俞*、汇聚汽车公司、阳达公司、张*、赵**未到庭陈述意见。
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俞*、汇聚汽车公司、阳达公司、张*、赵**、阳光常州公司、亚太合肥公司赔偿吴**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27887.56元(赔偿清单:医疗费130194.89元、残疾赔偿金319280.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646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误工费86797.8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5884.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100元、交通费363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9600元、护理用品费10603.75元、住宿费926.44元、鉴定费19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其中阳光常州公司、亚太合肥公司在各自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俞*、汇聚汽车公司、阳达公司、张*、赵**、阳光常州公司、亚太合肥公司共同承担。...(本文书还有4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