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李*向许*偿还借款200197元;2.一、二审诉讼费等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12月18日、2021年2月25日许**李*交通银行账户支付的共计200197元不属于借贷是错的,一审法院举证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许*已经提供转账记录证明许**李*支付了200197元,李*在向许*借款时声称该款是用于李*母亲偿还购房首付款(首付分期),如果李*将该款用于其母亲支付购房款,那么李*会将该款支付给开发商或其母亲,对此,为了进一步确定该款项用途、去向,在一审庭审前向法院递交调取证书的书面材料,庭审中及庭审后多次申请调取李*银行流水或出具调查令由许*自行调取...(本文书还有3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