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5日,被告四某从原告处借款23,000元,利息按每月600元计算,被告承诺在六个月之内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借款及利息,于2023年9月6日,被告再次出具欠条,承诺每月向原告支付50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但至今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无奈之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四某辩称,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从原告处借款的本金是20,000元,约定按每月3%利息。3000元是从原告姨父的兄弟案外人向曲处借支,并未约定没利息。因目前自己经济较为困难,故造成至今未能还原告借款希望原告能在时间上宽限,我会慢慢偿还借款及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条二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款凭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