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案涉借款于2023年2月10日到期,借款人林**给付宣布贷款到期日的借款本金余额130389.23元及所欠利息7470.91元、罚息1504.62元、复利351.67元,上述本息合计人民币139716.43元;2.自2023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余额130389.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为基准加收30%(年利率11.44%)计收的罚息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罚息利率(年利率11.44%)计收的复利;3.判令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本文书还有2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