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申虎特公司辩称,其已经交付了金额共计为798739.08元的税票,对于剩余的税票青海申虎特公司同意在湖南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开具并交付。
当事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青海申虎特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围挡及临建板房备忘录合同备忘录》,证明2020年8月30日,青海申虎特公司与湖南建工公司就西宁市城中区元堡子片区棚户区改造(epc)项目临建围挡及临建板房专业分包达成备忘录,约定拟完成的工程量及暂定工程款。
二、《杨**安置房项目完成工程量收方单》《已完施工任务结算申请单》《工程分包结算审批单》《临时设施结算单》,证明2021年11月23日,青海申虎特公司与湖南建工公司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结算含税的工程款总额为874018.72元。
三、《施工围挡及板房采购安装合同》,证明案涉项目整体完工后,青海申虎特公司与湖南建工公司于2022年1月5日补充签订《施工围挡及板房采购安装合同》,对此前的分包工程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其中第12.3、14.2条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四、《青海增值税专用发...(本文书还有4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