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5236元和利息5261元(利息以1052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2年9月7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7月6日,后段利息继续按年利率6%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之前系湖南xx制品有限公司和湖南xx豆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及主要负责人,被告于2021年和2022年以两公司名义向原告采购原告生产的泡沫箱,但因两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被告退出了两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双方就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