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单**的委托代理人刘**、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单**诉称:2015年12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并开通了长春联通gprs20元无限量套餐手机卡,卡号为15584116***。根据被告出具的综合业务受理单约定,原告的手机卡品牌名称:g网畅听套餐;原产品:如意通-g网畅听套餐(长春10元来显集团本地互免外单项0.2);用户当前服务:g网语音主服务、短消息lte(4g上网),国内漫游、gprs功能、呼叫转移、国内长途;用户当前优惠:各项功能有效期为2011年6月2日至2050年1月1日。本手机卡有效期尚有30余年,被告却于2016年1月5日突然自行关闭了4g上网功能,随意更改套餐服务内容,给原告造成极大的不便和较大的损失,原告曾不断投诉反映,被告同意恢复原有功能,但又以各种理由再次拒绝恢复。原告认为被告无故单方变更、终止服务合...(本文书还有2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