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与被告xxx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王**,被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车位款338100元及利息(以338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8年5月11日起暂记至2023年10月25日,金额为83882.62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原告欲购买被告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期房,根据当时被告的销售政策,购买房屋同时须捆绑车位共同销售,为此原告依被告图纸选定a133号车位,并支付车位价款为338100元。2018年6月,原告与被***小区2-1-704号房屋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被告提出向原告交...(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