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兆悦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兆悦服务中心)、黑龙江缘尚园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尚园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撤销(2019)黑0104执异****号裁定;3.案件受理费由兆悦服务中心、缘尚园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2021年12月10日,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183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于**不是缘尚园公司股东,于**于2013年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田**,并将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变更为田**妻子张*,不具备编制2013年以后财务报告的资格。2.判断于**是否为股东,不能仅...(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