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韩*、韩*因与被申请人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韩*、韩*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沈*作为公共浴池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提醒注意、及时救助的义务,应对朱**、韩*、韩*的亲属韩*柱在其经营的浴室洗澡过程中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浴室作为向不特定人群提供洗浴服务的公共盈利场所,应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卫生等验收许可,但沈*未取得浴室经营许可,也未经过安全验收许可,故不能排除该浴室存在湿滑、高*、通风不畅的安全隐患,且沈*也未尽到上述义务。沈*对年纪大、身体弱的老年人更应加强提醒注意及安全救助义务,不能仅凭张贴“年老体弱需家人陪同否则后果自负”的字...(本文书还有1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