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陈**。
上诉人苏**诉被上诉人市房产局为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苏**的委托代理人孙*、王**,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苏**与陈**之父陈*忠系夫妻关系。2003年10月18日陈*忠去世。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加工里6号**栋平层**间号房屋公有直管住宅租赁证记载该房屋承租人为陈**,家庭成员为陈*忠及陈**妻女,未记载有苏**。2002年11月9日市房产局根据陈**的申请为陈**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苏**认为市房产局未经陈*忠及苏**同意将房屋擅自出售给陈**,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房产局为陈**...(本文书还有1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