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新在平南县大洲镇粤发村扶南屯南冲口因口角与被害人黎志x发生打斗并将黎的左手拇指咬伤。
平南县公安局于2012年9月5日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认定黎志x的损伤构成轻伤,并于次日将被告人陈*新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黎志x因人身伤害致右手损伤伤残度九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志x为农业人口。其被致伤后于2012年7月23日到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于同月25日住院治疗,同年8月10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7日,出院诊断为:左拇指咬伤感染并部份坏死。黎志x在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期间花费医药费为人民币6046.27元。根据原告人的受伤情况,住院期间确需一人护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2年度)、《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