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建设公司)、第三人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建混凝土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顺通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第三人铸建混凝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1962056.95元及违约金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案外人铸建混凝土公司与顺通建设公司亳州分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铸建混凝土公司向被告顺通建设公司亳州分公司出售商品混凝土,用于安徽敬康药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的建设。双方在合同中就混凝土的数量及单价、交货地点及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等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铸建混凝土公司即按照约定输送混凝土,经结算截止2020年1月7日被告下欠混凝土款1962056.95元未支...(本文书还有3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