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常德金钻新天地大酒店(以下简称新天地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孔*源、人民陪审员徐厚良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被告新天地大酒店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本院依据原告的调查取证申请,依法向被告新天地大酒店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至2012年11月22日在被告新天地大酒店ktv任保安。2012年11月22日原告离开被告单*。其后,原告因故耽误数日,至2012年12月31日方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于2013年1月7日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期间,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维...(本文书还有1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