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10日上午,上诉人徐*和武*、王*、林*(三人均已判刑)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开往桦南县的客车上,因被害人姜*(男,殁年32岁)携带的酸菜滴水滴在林*裤子上,双方发生口角,徐*、武*、王*、林*在客车上用拳脚击打姜*的头部、胸部等处,后四人逃离现场。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姜*系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脑出血死亡。案发后徐*潜逃,并于2022年8月27日被公安人员在天津市宝坻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制作的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徐*到案情况。
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在我承包的大客车行驶途中上来一个拿圆筐的男子,此人上车时碰到另一个人,二人发生争执,被撞的人说:“下车我再收拾你。”拿筐的人说:“下车你能怎么的。”当车行驶至第二加油站北面时,突然有四个男子起来拳打脚踢拿筐的男子,四人中有被撞的那个人,打一阵后,有一个人还到司机那抢螺丝刀子,司机没给,四人下车逃跑,被打的人起不来了,我将被打的人送到了医院,医生说没气了。我就报案了。
3.证人胡*的证言证实:我和姜*是一个村的。1995年4月10日,姜*在佳木斯发往桦南县的客车上被人打伤致死时我在现场。当天上午,土龙山开往桦南县的大客车行...(本文书还有5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