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扶风支公司”)与被告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寿保险扶风支公司诉称,2004年6月,原告临时聘用被告作为原告的核赔医师,从事具体理赔案件的理赔复核工作,原告按核赔工作的地域确定劳务报酬。双方达成约定后,被告为原告开始提供理赔复核劳务服务,被告自2004年6月起向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并依法代扣代缴了营业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被告为原告提供理赔复核劳务期间,原告仅对被告具体理赔复核工作结果实行考核,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007年6月1日,被告与宝鸡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宝鸡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被告派遣到原告处,继续从事理赔复核工作,宝鸡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用人单位名义为被告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综上,原、被告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被告取得的系劳务报...(本文书还有1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