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股份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遗漏再审申请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导致错误判决。该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存在真实的商业使用。该新证据包括(2022)粤莞东莞证字第28849号《公证书》、营业执照及再审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16年2月及2017年5月在店铺招牌上显示有“柏登舞蹈用品店”“柏登舞蹈鞋厂展销部”字样,并在门店橱窗位置可以看到鞋商品,结合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销售合同、销售单等证据可以佐证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鞋”“帽子”商品上进行了广告宣传和商业使用。虽然店铺招牌显示的商标与诉争商标有细微差别,但是诉争商标主要识...(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