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上海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特别是亚马逊中国网站的销售页面,能够证明与诉争商标标志一致的鳄鱼图形使用在“毛巾;浴巾;床单;枕套”等商品上,产品的上架时间和消费者购买记录均覆盖指定期间。其他电商平台、线下专柜的销售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均能印证诉争商标实际使用在毛巾等商品上,并在中国进行了流通。(二)亚马逊中国网站由中国境内公司运营,中国相关公众可以通过该网站浏览和购买申请人的商品,并由该网站提供配送和售后服务,诉争商标在中国境内发挥了产源识别作用,已构成在中国境内的实际使用。一、二审判决以亚马逊网站上的毛巾等产...(本文书还有1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