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任*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市某某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冀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是善意出借人,对被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事情并不知情。首先,申请人因刘*是浦发银行的客户经理,在被申请人没有出具借款协议或者借条的情况下,将借款转入刘*指定的被申请人名下账户。本案案发前,刘*也多次通过这种方式向申请人借款,并按时将到期借款及利息返还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对于刘*作为中间人向其借款的行为,已经建立起了这种基于信任的交易方式。申请人作为善意出借人,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其次,在袁*香以任*的名义向被申请人转账时,曾对该笔转账备注的“划款”提出异议,但因业务员称此处填写什么无所谓,故袁*香并未对汇款用途作出修改,导致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无法真实展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转账行为与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