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孝义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某某集团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焦化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阳某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与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在先的(2023)晋1181民初****号**案系同一合同引发,需识别及审查的争议事项完全一致,应进行并案审理。2023年6月,某甲公司在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起诉普阳某某公司,要求确认双方2023年1月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令普阳某某公司将其持有第三人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3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上诉人名下。本案中,某某焦化公司诉请为确认某甲公司与普阳某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判令其可优先购买普阳某某公司持有某乙公司30%股权。可见,协议效力问题是两案审理核心,据此应认定两案所诉请求为基于同一...(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