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安市武安镇洺晟酒门市、河北某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酿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冀知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荷花”标识与申请人第1687**号“**花”商标构成近似,属于该商标的保护范围。1.司法实践中,其他各地法院基本认可在白酒产品上使用“荷花”标识属于侵犯申请人第1687**号商标的侵权行为。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观点亦是认可申请人在白酒产品上享有“荷花”商标专用权,他人在白酒产品上申请注册的带有“××荷花”或“荷花××”等标识,多被以与申请人第1687**号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3.将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荷花”标识与第1687**号“**花”商标进行...(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