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梯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霸州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案号为(2022)冀1081民初****号。
原告某某电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立刻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69069.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北京佳兆业霸州悦峰项目电梯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14台,合同总价为1845348元,双方并对货品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将电梯送达被告指定的安装地点。电梯均通过了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第九条(三)3的约定,电梯验收合格后,被告收到质量保函七日内支付余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付款,在前述合...(本文书还有3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