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北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冀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项目地块的摘牌事宜未能进行,土地性质未能转变为商业开发用地,被申请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该认定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1.案涉协议无论从标题还是内容来看,均应为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人对某甲公司的股权转让义务已经履行完成,被申请人订立案涉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不存在被申请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2.退一步讲,即便案涉协议订立的目的是实现项目地块开发,但被申请人作为专业公司,在进行案涉交易前,对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和调研,对相关风险已经认知。在此前提下,对于项目进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3.申请人完成某甲公司股权转让之后的其他义务均是“配合被申请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