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唐山市路北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人民政府)履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2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1983年家庭分得联产承包园田地0.92亩。其中坐落在xx区西至王*金、北至孙*瑞、东至孙*静、南至道,早果树19棵,每棵果树折合成土地面积为0.072亩,19棵早果树折合成土地面积1.368亩。坐落在xx区晚果树7棵,折合成土地面积0.504亩。再审申请人共计承包土地2.792亩。以上承包土地有1983年xx村委员会保留的《账册》记录和2017年5月13日、2020年5...(本文书还有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