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保险金暂定12213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5日02时10分,案外人蔡某某醉酒驾驶冀cb××**号小型轿车顺建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大街人民广场路段掉头处与顺建设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大街人民广场路段掉头口处向东掉头后向后倒车的张朝明驾驶的原告所有车辆冀cj××**号小型越野客车相碰撞,造成蔡某某所驾车辆、张*某所驾车辆损坏,张*某所驾驶车辆上的乘员张*、刘*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认定,蔡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无责任,刘*无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105.3...(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