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佳木斯市中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郭**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法庭调查的方式审理本案。上诉人中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刘**,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8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案涉房屋归中染公司所有;2.张*、郭**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中染公司是案涉金唐铭苑项目及房产法定所有权人,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唯一有权利对外出售、签订协议的权利人,郭**及施工项目部、售楼处均不具备上述权利。中染公司与郭**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仅就该协议产生的内部权利义务予以约定,对外中染公司还是唯一法定所有权人。一审仅凭郭**是合作开发人就认定其有权利对外销售,混淆了内外法律关系。2.中染公司从未授权郭**不通过中染公司报备擅自售楼,一审判决混淆了郭**非法虚假售楼与依法合规售楼。中染公司为项目尽快竣工,同意郭**预售商品房筹款,前提是必须通过中染公司报备。中染公司与郭**约定以中染公司名义售楼必须经过5步流程,郭**按照5步流程出售的400多套房产中染公司均予以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郭**及其同伙骗张*购房没有走上述流程。3.郭**及其同伙出售案涉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张*以该价格购买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张*以不正常的超低价格339,400元购买案涉房屋,明显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每平方米3480元的销售价,更低于中染公司出售给案外人罗*的实际购房价566,400元56.64%。即使案涉房屋是无主房,按...(本文书还有7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