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编造与银行人员合作放贷、认识银行高管进行高额回报投资理财,后又以交纳“保证金解套”为由,让被害人陈*向其控制银行账户转款,用于以新还旧、个人支出等,截至案发尚有23083831元未归还的犯罪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报案报告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陈*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李*1、黄*、梁*、唐*、白*、杨*、张某1、詹*、雷*、吕*、唐*、李*2、张某2、方*、吴*芳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接受证据清单和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补充鉴定意见、被告人黄*在案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户籍证明和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黄*的身份和之前因犯罪被判刑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和检察意见的综合评判:
关于黄*及辩护人所提陈*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合法不能...(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