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汉族,1989年4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汉族,1963年9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河南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22)闽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某某公司支付陈**逾期借款罚息536397.3元,驳回陈**其他诉讼请求;2.陈**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罚息”属于违约金,一审判决将“逾期借款罚息”认定为“逾期利息”错误,并进而按照年利率19.2%计算,远超过陈**实际损失的30%,明显错误。二、一审判决将《借款合同》明确免息的期间,仍按照年利率19.2%计算“逾期借款罚息”(违约金),明显错误。三、一审判决认定李**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某某...(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